一、协议概述
本短信通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是用户(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中控平台(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就平台服务的使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短信通道服务相关事宜所达成的法律协议。
二、服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短消息服务,甲方使用乙方短消息发送平台向企业内部员工、会员、产品用户等发送触发类以及批量下发类的短消息,信息内容应符合国家、政府、电信运营商、电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类型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专属短消息通道、非专属短消息通道,向甲方提供短消息发送服务,并提供稳定的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双方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的,视为按本协议内容自动顺延一年,延续次数不限。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政策以及《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一)的规定,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负责对用户编辑的短信/彩信信息内容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保障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且甲方发送的短消息内容中包含的视频、语音、图片、文字、短链、二维码等信息均为合法有效真实信息,并不会侵犯归他人所有的任何权利,也不会跳转为有害、未知、或违法连接,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使用乙方的短信/彩信平台端口发送短信息需严格遵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保证用户自愿接收其发送的短信/彩信。由于甲方发送的短信/彩信范围不当造成的违法或在互联网进行兜售被集团公司通报(被钓鱼)致使通道关闭,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在使用短消息业务中使用非甲方所有的签名模版或品牌信息,甲方承诺已取得签名或品牌的授权,同时甲方自行承担使用他人签名或品牌信息,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至少保存最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以备出现问题后进行核查。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甲方或是甲方合作客户通过乙方系统而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数据业务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方违反了相关条款而导致乙方受到运营商、第三方或其他有权机关的任何处罚的,甲方需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为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甲方针对合作需提供相关的业务对接人,负责双方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的沟通解决以及流量账单事宜。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通道接口或客户端,并负责端口通道的稳定运行和技术维护。乙方自身工程施工、网络调测、网络建设等可预测的原因,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即时告知甲方。
2、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运营商网关接入、甲方短信业务平台使用和通过接口方式接入、业务计费、业务统计等售前售后技术支持,协助甲方的人员使用产品。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属于甲方专用的通道或平台产品,并对通道或产品的帐户名和密码以及甲方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及甲方客户的手机号码、通过乙方平台的甲方客户的短信内容等信息)、业务信息、技术信息、商业机密等或其他甲方提出的明确需要保密的信息和资料给予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信息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建议。
4、为保证平台稳定运行及服务的规范性,乙方提供商务客服,负责双方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的沟通解决以及流量账单事宜。
六、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结束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信息。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其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秘密、技术信息、经营诀窍、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
2、前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的任何部分:
接受方在收到机密信息前已经通过公开渠道知道这些信息;机密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且这种情况不是由接受方的过失所造成;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得的机密信息,而该第三方在没有义务将这些信息保密的情况下,有权向接受方提供这些信息;接受方独自发展的机密信息;对方事先以书面方式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的机密信息。
3、披露、泄露或提供仅在下列情况下允许:
(1)根据法律法规为政府主管当局制定文件所要求的范围内;
(2)为执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权利所必需的范围内;
(3)在有关信息已在未违反保密条款下,通过其他途径被公开的范围内;
(4)一方向其受保密义务约束的咨询顾问提供的适当范围内。
4、为了本协议需要,任何一方可向保密信息执行职责的雇员或承包商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但须将与上述相似的保密义务加于其雇员或承包商。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等;意外事件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如移动运营商网关故障,或者相关网络及服务器升级、黑客入侵、电脑病毒攻击、网络崩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2、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三日内将事件情况告知对方(因客观情况不能告知的,应在不能告知的情形消失后即时告知)。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八、计费与结算
运营商 | 短信/彩信 | 单价(元/条) |
移动 | 短信 | 0.09-0.15/条 |
联通 | 短信 | 0.09-0.15/条 |
电信 | 短信 | 0.09-0.15/条 |
1.结算方式:预付费,甲方付款后,乙方对账号进行充值。
2.计费变动(如短信单价变动,乙方将通知甲方,以最新通知为准)
3.计费字数:每条短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点符号、英文字符、汉字等)长度为65个字符(包含运营商已备案签名)如发送短信内容超出65个字符,将以每65字符(包括但不限于标点符号、英文字符、汉字等)为一条短信进行累计计费。
4.甲方在乙方所充值的短信条数或其他余额,仅用作平台消费使用,不支持回收、提现、转售等行为。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书
甲方使用乙方短消息服务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范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二、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或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三、发送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规定的“九不准信息标准”和国家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的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等;不得传播和发送政治类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涉黄信息、SP诱骗定制等信息,同时还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得发送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社会安定的信息:如传播信息哄抬物价、鼓动市民抢购生活必需品等以及有关六合彩、短消息欺诈、虚假中奖等违法信息。
(1)“九不准”:即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定义的九不准信息标准:①政治性新闻信息;②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③泄漏国家机密的信息;④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信息;⑤涉及色情淫秽的信息;⑥涉及封建迷信的信息;⑦开办赌博的信息;⑧内容虚假或已失效的信息;⑨有损社会公德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2)“五大类”:即公安部(公通字【2005】77号)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五大类信息:①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②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③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④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⑤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
四、禁止发送的信息内容包括如下范围:
1. 反对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的;
10、被相关监管部门裁定立即终止经营的;
11、由于违约运营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或用户投诉的;
12、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3、未经乙方同意,将短消息服务代码和通道用作经营性质业务的。
如任一方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六、甲方应保证所发送的短消息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严格执行禁止向非签约会员或成员发送短消息的要求。
七、甲方作为提供短消息服务的信息源,不得以任何公、私行为泄露用户隐私,不从非法途径获取用户信息或者泄露用户信息。
八、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运营商或乙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九、我单位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严格遵守因特网的国际惯例,不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未经接收方允许的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垃圾彩信等。
十、若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单方面采取措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对甲方接入的短消息通道实施流量限制、暂停、关闭和解除协议/终止合作等,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乙方将依法保留追偿的权利。